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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9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伟、闫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胡伟,闫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被执行人胡伟,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闫丽,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闫丽、胡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丽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