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9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伟、闫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胡伟,闫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被执行人胡伟,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闫丽,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闫丽、胡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丽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