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秋霞与胡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霞,胡晓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463号原告:陈秋霞,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胡晓冬,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陈秋霞与被告胡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因原告陈秋霞与被告胡晓东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陈秋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陈秋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