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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秋霞与胡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霞,胡晓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463号原告:陈秋霞,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胡晓冬,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陈秋霞与被告胡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因原告陈秋霞与被告胡晓东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陈秋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陈秋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