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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周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周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573号原告:李凤兰,女,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周源,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兰诉被告周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兰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