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臧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711号原告臧某,男,汉族,1972年4月3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告刘某,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臧某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