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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撤销执行不在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经我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