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撤销执行不在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经我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