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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浮某、刘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浮某,刘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特5号申请人浮某。申请人刘某。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浮某与刘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经获嘉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刘某欠浮某本金250000元,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付款日止(暂算至2017年6月10日本金为250000元,利息为93000元,扣除2017年3月4日已归还10000元,合计为333000元)。刘某定于2017年6月20日前归还借款6万元,于2017年7月28日前归还借款7.3万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归还借款5万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归还借款5万元,于2017年10月28日前归还借款5万元,于2017年11月28日前归还借款5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清结。如出现逾期,浮某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刘某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止实际付款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浮某与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经获嘉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