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399号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被告:XX。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红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