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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寿彧与曲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彧,曲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786号原告:张寿彧,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欢(曾用名曲振中),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彧与被告曲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彧撤回对被告曲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寿彧负担。审判长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