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寿彧与曲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彧,曲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786号原告:张寿彧,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欢(曾用名曲振中),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彧与被告曲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彧撤回对被告曲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寿彧负担。审判长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