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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郭景峰、陈茂超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景峰,陈茂超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景峰,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茹,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莉,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超,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光,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景峰因与被上诉人陈茂超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景峰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景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景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上诉人郭景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卫东审判员  丰 雷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