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鹤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鹤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554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委托代理人:陈宇。被告:陈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