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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甄艳玲与张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艳玲,张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甄艳玲,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西门坪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6009200064。被执行人张生成,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胶泥砭,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20804065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27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生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生成支付申请执行人甄艳玲借款5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张生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生成的银行存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甄艳玲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