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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钟成艮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成艮,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0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钟成艮,男,生于1976年4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现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成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并处没收钟成艮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上查询向银行、工商、车管等单位发出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钟成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钟成艮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  兵审判员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