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建平申请执行杨树成借款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杨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50号申请人李建平,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棋盘井镇。被申请人杨树成,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敖伦其日嘎嘎查。本院在执行李建平申请执行杨树成借款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