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楚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楚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4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少平,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楚博,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少平与被申请人王楚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2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张少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现张少平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查认为,张少平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少平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