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四川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2民初2091号原告:四川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集装箱码头招待所。法定代表人:张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清平,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原告四川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物流公司”)与被告王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健经本院合法传唤限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洋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运费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请求原告为其客户运输货物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8000元整。2016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运费8000元,并在2016年4月8日前付清。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健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王健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运费8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太平洋物流公司为被告王健运输货物,经结算,被告王健尚欠原告运费8000元,并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太平洋物流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四川太平洋物流公司运费8000元整。注明:本欠款在2016年4月8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原告太平洋物流公司与被告王健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举证,足以证明被告王健尚欠其运费的事实,被告王健应当按照约定将尚欠的运费支付给原告太平洋物流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运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运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