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洪军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268号被执行人王洪军,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洪军涉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龙江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洪军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龙江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