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民初1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与沁兰餐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沁兰餐饮(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7139号原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华。被告:沁兰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杨鹤煌。原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沁兰餐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4.50元,由原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维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