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济源鹤济济联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济源鹤济济联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900号原告: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新团路***号。法定代表人:AndrewRSchiesl,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河南郎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鹤济济联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中社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言聚,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鹤济济联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机电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螺旋式空压机一台,价款为1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货,被告支付货款5万元,余款未付。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5月支付1万元,余款10万元未至今未付。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鹤济济联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