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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桂宝、戴江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宝,戴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156号申请人:王桂宝,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戴江涛,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王桂宝申请戴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做还款计划,按计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计划履行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董树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铸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