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牛某与卢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卢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077号原告:牛某,男,1946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卢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牛某与被告卢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