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万爱琴、王绍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爱琴,王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万爱琴,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绍辉,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万爱琴与被执行人王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绍辉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