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路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路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84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路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后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晓彦审 判 员 勾向阳人民陪审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臧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