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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602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容与邓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容,邓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602民初3476号原告:罗容,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1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邓小松,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罗容与被告邓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罗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容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罗容负担。审判员  郭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浩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