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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家清与付邦彦、卢文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家清,付邦彦,卢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家清,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当阳市庙前中小学教师,住当阳市。被执行人付邦彦,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当阳市育溪中心卫生院职工,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卢文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当阳市烟集中小学教师,住当阳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邦彦、卢文新应向申请执行人付家清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6‰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付邦彦、卢文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邦彦、卢文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付邦彦、卢文新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袁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宇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