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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道成与李祥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成,李祥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民初579号原告:周道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林承江,男,商城县司法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祥洲,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原告周道成诉被告李祥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道成的委托代理人林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祥洲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道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在苏州做房屋装修十多年,被告也在苏州做生意。原、被告是亲戚,一直交往。被告找原告说“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借几万元钱给我,三个月保证还你”,原告考虑亲戚关系,于2012年1月22日借现金50000元给被告。时隔两个多月被告说还不够,于2012年3月15日又借现金50000元,共计借现金100000元。截止2015年年底被告还接原告电话,并说“你的钱我不会少你一分”。说的很好,但最后将电话号码更换,原告到其李集老家和上石桥新家均找不到人。情急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利用法律武器,具状起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被告李祥洲下落不明,未出庭参加诉讼,法定期间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道成被告李祥洲系远亲,曾同在苏州做生意。被告以生意资金缺乏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二次共计100000元。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3月15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二张,上书:“借到周道成现金伍万元整李祥洲2012.元.20号”、“借到周道成现金伍万元整李祥洲2012.3月15号”。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100000元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身份证,借条原件二张,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李祥洲户籍证明和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举交的借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被告李祥洲向原告周道成借款共计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祥洲有义务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祥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周道成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祥洲负担。被告李祥洲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学生审 判 员  邹 昕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