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4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骆程与张德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程,张德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4848号原告:骆程,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德杰,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男,该单位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程诉被告张德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骆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