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3,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4,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5,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现住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6,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现住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7,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8,女,1969年9月5日出生,现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车全庆审判员 朱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钰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