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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储四旺、吴烈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四旺,吴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储四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吴烈根(曾用名吴列根),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储四旺与吴烈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房屋(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25号)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吴烈根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