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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82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236号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卓章。委托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贵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侨,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