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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复修、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复修,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44号申请人王复修,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来祥,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新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尚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复修、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韩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复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青岛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鲁的塞纳小型客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韩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7405.91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17405.91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青岛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三、查封担保人青岛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的塞纳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敬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茂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