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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贵全与刘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全,刘春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849号原告:吴贵全,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春美,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全与被告刘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贵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吴贵全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华审���判员王秀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