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贵全与刘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全,刘春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849号原告:吴贵全,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春美,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全与被告刘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贵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吴贵全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华审���判员王秀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