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伟与李彦庆、李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李彦庆,李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74号原告:肖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利,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被告:李彦庆,乾安县道字乡圣字村。被告:李宝,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肖伟与被告李彦庆、李宝土地���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肖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彦庆、李宝从2017年始退还我9垅承包地的经营权;2.李彦庆、李宝给付2010年至2016年9垅承包地款5400元;3、李彦庆、李宝退还2016年卖地款1300元。事实和理由: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家分四口人承包地2垧,因我父亲系甲级残废军人且由我抚养,1999年村委会又给我父亲分一垧承包地,另外还有10垅树歇地,共计三垧地100垅,自2010年始李彦庆、李宝耕种我家9垅承包地,多次所以不给,其理由是9垅地是村上机动地,是村上让他种的,不是我家承包地,我找村里,村里答复说9垅地是我就家的承包地,村上并没有答应让李彦庆、李宝耕种,这9龙承包地至今由李彦庆、李宝耕种。2017年4月我又再次找村委会和上访乡政府,请求村委会和乡政府出门借据,2017年5月3���乡政府派一名副书记和承诺书及、村会计共同到现场测量,确认李彦庆、李宝耕种的9垅土地是我的承包地,找李彦庆、李宝予以退还被拒绝,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肖伟主张诉争地块为其承包地,李彦庆、李宝主张诉争地块为其与唐学互换的耕地,故本案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后,方能进入司法程序,但本案未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对肖伟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春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