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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东山与孙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山,孙会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973号原告冯东山,男,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孙会生,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冯东山诉被告孙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刘文正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