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东山与孙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山,孙会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973号原告冯东山,男,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孙会生,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冯东山诉被告孙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刘文正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