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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群军与被告李巧林、段利英及第三人黄薇民间借贷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群军,李巧林,段利英,黄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211号原告:谭群军,男。被告:李巧林,男。被告:段利英,女,系被告李巧林之妻。第三人:黄薇,女。原告谭群军与被告李巧林、段利英及第三人黄薇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谭群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群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群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545元,减半收取4272.5元,财产保全费2992元,合计7264.5元,由原告谭群军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