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群军与被告李巧林、段利英及第三人黄薇民间借贷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群军,李巧林,段利英,黄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211号原告:谭群军,男。被告:李巧林,男。被告:段利英,女,系被告李巧林之妻。第三人:黄薇,女。原告谭群军与被告李巧林、段利英及第三人黄薇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谭群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群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群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545元,减半收取4272.5元,财产保全费2992元,合计7264.5元,由原告谭群军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