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志成、陈亮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成,陈亮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428号之一申请人:徐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09266499),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亮富(身份证号码352624196812223019),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2016年12月16日执行申请人徐志成与被执行人陈亮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2000元。查明:2016年12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有车辆登记,车号闽F×××××本院在2017年3月3日查封,查询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亮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