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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民委员会与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民委员会,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473号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谷西村。法定代表人:牛振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亮,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村村民,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佩伟,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付6号。法定代表人:郭兰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叶花锋,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刘惠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照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