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凌、杨晓军、邬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凌,杨晓军,邬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法定代表人:杨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凌,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23日,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劲松,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4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黄凌之兄。原审被告:杨晓军,男,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审被告:邬秀梅,女,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凌、原审被告杨晓军、邬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1元,减半收取7675.5元,由上诉人雅安林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文 茜审判员 周玉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