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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辖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华与魏菊红、张毓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魏菊红,张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20号原告:陈华,女,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魏菊红,女,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张毓民,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告陈华与被告魏菊红、张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陈华诉称,2015年7月12日,被告魏菊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其多次催讨,被告魏菊红拒不归还借款本息,魏菊红、张毓民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被告魏菊红、张毓民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配偶系该院干部,其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存在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原告的配偶系该院干部,屏南县人民法院为避免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