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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2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和消防设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和消防设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387号之一原告:天津市天和消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石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章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广,该公司工程部安装主管。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3层。法定代表人:朱建宁。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法定代表人:訾立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市天和消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和消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运正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