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崇俊诉石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石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448号原告:郭崇俊,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石佳平,女,1997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原告郭崇俊与被告石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算账,被告已经将欠款全部还清,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崇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