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郭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郭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155号原告:王国平,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郭东升,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平与被告郭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