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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郭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郭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155号原告:王国平,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郭东升,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平与被告郭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