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3634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飞、姜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飞,姜雪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634号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雪军,总经理。被告:王飞,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姜雪凤,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被告姜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王飞、被告姜雪凤已结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南通宏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