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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邵某江寻衅滋事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81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邵某江,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江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江判处六至八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邵某江、杨光杰、严海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邵某江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邵某江系主犯。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前科劣迹,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判决 被告人邵某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