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陆诗波,经理。被执行人: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刘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吉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现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