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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景礼与高专化、徐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礼,高专化,徐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73号原告:刘景礼,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专化,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徐启荣,女,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礼与被告高专化、徐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景礼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白元凤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