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景礼与高专化、徐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礼,高专化,徐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73号原告:刘景礼,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专化,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徐启荣,女,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礼与被告高专化、徐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景礼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白元凤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