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971年10月16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本市雨花���区景明佳园xx苑x幢x单元xx室的住处,三次容留应某、程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容留应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容留应某、程某二人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容留应某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