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智财、谢丽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智财,谢丽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1480号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豪,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艳芳,该社松山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郑智财,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谢丽星,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罗源信用社)与被告郑智财、谢丽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源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智财、谢丽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源信用社请求:1.郑智财、谢丽星偿还贷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日按月利率7.6125‰计算;从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截至2017年5月4日利息为4746.39元);2.罗源信用社有权以郑智财、谢丽星提供抵押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小区××#楼××单元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1日,罗源信用社与郑智财、谢丽星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2日,罗源信用社在最高贷款余额29万元内,根据借款人郑智财的需要分次发放贷款,每年归还一次,按季结息;郑智财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又未获准展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郑智财以其所有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小区××#楼××单元房产提供抵押,其妻谢丽星作为共同抵押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罗源信用社于2016年3月22日向郑智财发放贷款29万元。2017年3月2日借款期限届满,郑智财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该笔借款发生在郑智财与谢丽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智财、谢丽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罗源信用社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未发现有明显瑕疵,能够支持其所诉事实和理由,据此确认罗源信用社所诉属实。本院认为,罗源信用社与郑智财、谢丽星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有效,各方理应恪守。但郑智财取得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罗源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0&Gid=12184575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90780272&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9?)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借款发生在郑智财与谢丽星夫妻(?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Gid=12185627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03451184&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2?)关系存续期间,谢丽星知晓郑智财借款,且具有共同举债和共同偿还意愿,因此郑智财所欠罗源信用社借款本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罗源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郑智财、谢丽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二百零七(?javascript:SLC(21651,207)?)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四十六条(?javascript:SLC(12418,18)?)、第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2418,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35339,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智财、谢丽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以29万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日按月利率7.6125‰计算;从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二、郑智财、谢丽星逾期仍未还款的,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申请以郑智财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罗源县凤罗源县凤山镇××小区××#楼××单元房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1元,减半收取计2860.5元,由郑智财、谢丽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梦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