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秀民、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民,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朱秀民,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自民与被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36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向东审判员 郭红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