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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石建亭,张春霞,刘建军,许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259号申请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建亭,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张春霞,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许利英,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托克托县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建婷、张春霞、刘建军、许利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298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建婷、张春霞、刘建军、许利英与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2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