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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健福诉降卫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福,降卫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392号原告刘健福,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降卫东,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健福诉被告降卫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健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健福负担,余额50元退还原告刘健福。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 更多数据: